解決爭議的替代方式

香港位於亞洲的中心位置,是提供國際仲裁的理想中立地點。香港《仲裁條例》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的基礎上,統一了香港本地及國際仲裁的法律制度,這套制度爲境內外投資者所熟悉,中、外兩方均能接受。再者,香港和內地有著密切聯繫,同時亦具有文化、歷史、地理、訊息流通和完備的國際網絡等眾多優勢。
隨著爭議的“國際化”,解決爭議的形式也與時並進,現今的國際仲裁就經常要求各地律師相互合作。香港大律師能在以下方面爲海外或內地企業提供法律服務:
在香港進行的仲裁
適用法爲香港法
如果交易的適用法律是香港法,可以直接聘用大律師負責整個仲裁程序。在國際仲裁案件中,海外客戶或內地律師事務所可以直接聘用大律師而無需通過香港本地律師事務所轉介。雖然在複雜的案子中經常需要超過一位大律師參與,但總體來說,仍然比律師事務所團隊的人數為少、靈活度相對更高,成本也可能更低。另外,大律師在庭審技巧方面也更爲專業。
除了參加庭審,大律師亦可就香港法或國際法問題提供法律意見。海外或內地企業及律師同業可以考慮於程序啓動前,邀請大律師提供意見。大律師的專業意見有助當事人分析其法律理據和證據的强弱,使得當事人可以更準確地判斷其在案件中的優勢和劣勢,爲仲裁程序作最充分的準備。
適用法爲外國法律
即使適用法律是外國法,香港大律師仍然可以就香港法下的程序問題提供法律意見或協助。香港《仲裁條例》允許法院就境內外仲裁案件頒發臨時禁令,最常見的包括財産凍結令、停止侵權行爲(比如侵犯知識産權的行爲)命令、文件披露命令等。由於必須向法院提出申請才可執行上述程序,故海外或內地企業需要香港大律師提供協助。
除上所述,大律師亦能就仲裁中需要注意的香港程序問題提供意見,比如案件的特定情况是否符合申請禁令的要求、禁令的範圍和實際文本內容、成功機率、是否值得嘗試等。這些專業意見有助於海外或內地企業判斷應該採取哪些措施保護自己的利益,保證仲裁程序得以順利進行。
在境外進行的仲裁
同樣地,若適用法律為香港法,海外客戶可以聘用大律師出庭。根據《仲裁條例》,境外仲裁庭作出的臨時裁决能夠在香港執行。但這個執行程序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請,因此需要大律師的協助。
執行程序
香港是《紐約公約》的締約方,和內地亦有互相執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換言之,不管是在何地作出的裁决,在香港執行的可能性非常高。而且,對於境外裁决,香港法院持“最低限度干涉”原則,對仲裁裁决只作形式審查。即使存在不予執行的情况,香港法院如果認爲該情况不會影響仲裁庭裁决,依然可以動用自由裁量權執行裁决。可以說,香港在執行程序上也是具有很大優勢的。
這個執行程序同樣需要香港大律師協助。如果對方在執行程序中提出異議,有可能需要在香港展開庭審,此時,大律師的參與就更爲迫切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