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爭議的替代方式

香港大律師除了於調解中擔任調解員外,亦會於調解過程中以大律師身份代表其當事人。
調解是一種保密和自願的解決爭議方式。於2009年4月2日生效的民事司法制度改革適用於在高等法院和區域法院進行的民事法律程序(其中部份新增的規則和程序,經必要的變通後,亦適用於在土地審裁處和家事法庭審理的案件。)。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標包括在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内,從速有效地處理案件及便利爭議解決。法庭處理案件時有責任推行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目標實踐,其中一種方法就是鼓勵訴訟各方嘗試在法院以外解決爭議,例如通過調解來解決爭議,達成和解。
調解員是中立的第三方,其責任是協助當事人通過調解,尋求各方都可接受的方案,解決爭議以至達成和解。但調解員並無權力要求當事人達成任何和解。
大律師亦常常在調解過程中擔任客戶的法律代表。大律師精於訟辯,其責任是找出爭議的癥結、了解客戶的需要和期望,維護客戶自身的合法權益,亦會向客戶預測最壞、最好和最可能達至的結果,讓客戶更準確實際地了解對自己最有利的條件及論據強弱等,為客戶作好調解的準備,爭取爭議各方都能接受和最切實可行的結果。
調解已成功解決各種不同的爭議,調解不但能幫助節省時間和成本,並使爭議各方日後仍能保持良好關係。
請按此參閱香港調解守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