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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爭議的替代方式

除「打官司」外,仲裁是另一種解決爭議的方式。相比起「打官司」,仲裁不單靈活,快捷、而且過程保密、公平公正。在商業社會,愈來愈多人選擇仲裁解決爭議,取代「打官司」,尤其有關涉外之合約糾紛。仲裁的裁決是終局,並具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都不被允許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一般來說,仲裁可以迅速地解決商業糾紛。在香港作出的仲裁裁決,可在港強制執行,亦在所有簽訂《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紐約公約》的締約國中強制執行。

大律師在涉外貿易糾紛和國際仲裁中,除代表客戶出席法庭、仲裁聆訊和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意見外,亦可擔任仲裁員。由於香港是非常受歡迎的仲裁地點,香港不少大律師在國際仲裁上具有豐富經驗。在技巧方面,國際仲裁庭審過程中經常涉及的陳述技巧及交叉詢問技巧,都是大律師日常工作的一部分。除此之外,香港大律師普遍操流利中、英文,可同時使用兩種語言工作,這樣不僅有利於和內地客戶、律師交流,也使得香港大律師在使用雙語的仲裁中具有獨特優勢。

在香港,大律師很多時候會(透過律師 “solicitor”)就非訴訟性的糾紛為客戶提供法律意見。尤其在爭議之初,若牽涉到一些複雜的法律原則,大律師會為客戶分析形勢,評估一旦「打官司」的勝算,亦協助客戶為仲裁作好準備。香港大律師接受傳統普通法訓練,除了熟悉香港的法律制度,也對世界各地使用普通法地區的制度較爲熟悉,可就香港法或國際法問題提供法律意見。

根據大律師公會的行爲守則第十三章,只要不涉及在香港進行法庭訴訟或本地仲裁的案件(指沒有涉外因素的香港本地仲裁),香港以外地區的執業律師或當事人,可直接諮詢香港大律師意見,或直接聘請大律師代表其在港或海外進行國際仲裁,而無須香港事務律師轉介。

世界各地的仲裁規則,都沒有規定仲裁員必須具有法律專業資格。然而,仲裁的裁決是終局,具法律約束力,各方必須履行,此外,由於大律師專業的獨立性,很多當事人都首選大律師擔任仲裁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