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 委聘大律師 » 解決爭議的替代方式

解決爭議的替代方式

"解決爭議的替代方式”,簡稱”ADR”即“非訴訟糾紛解決程序”,指爭議各方同意尋求中立的第三方之協助,以解決爭端。調解和仲裁是最常採用解決爭議的方式。

協助解決爭議之第三方必須「保持中立性」是“ADR”的最基本原則。與其他專業人士不同,大律師是獨資執業,不能與其他大律師合伙經營,亦不可成立公司,這一切都是為了保持大律師專業的獨立性。 

大律師精於訟辯,日常工作主要是代表當事人出庭,亦經常在ADR中擔任「中立的第三方」或法律代表。大律師所提供的服務包括給予法律意見,尤其當遇到繁複的法律問題或程序時,當事人通常會尋求大律師之獨立專業意見。最重要的,是運用訟辯之專業技巧,為當事人爭取最大的權益,達至最合理的判決。 大律師亦常常在爭議發生之初始,當涉及繁複的法律問卷調查時,向當事人提供法律意見,評估一旦訴諸法庭之勝算。

相對於法院的訴訟,ADR更有效率,省卻不少時間和開支。尤其在國際商貿,當爭議各方有著快速解決爭議之需要,調解和仲裁是最常用的非訴訟糾紛解決程序。由於ADR的程序和內容保密,合約條款不會外涉,有助保持商譽,爭議各方日後或可保持合作關係。現今商業社會,愈來愈多人選擇以調解和仲裁解決爭議取代「打官司」,香港亦然。

訴訟只是解決商業糾紛的最後一著,可免則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