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實習

任何人士若要在香港成為大律師必須完成大律師實習,方可在香港執業。實習通常為期一年,實習大律師必須跟隨一名年資不少於5年的執業大律師實習。
根據《大律師(認許資格及實習)規則》第4(3)條新訂的規定,任何人在尋求獲認許為大律師之前,必須已完成至少6個月的實習。不過,如要全面執業,必須完成另外6個月的實習期,而在這6個月內,有權在大律師導師的督導下在限定範圍內執業。
(以下內容,部份只備英文版本)
任何人士若要在香港成為大律師必須完成大律師實習,方可在香港執業。實習通常為期一年,實習大律師必須跟隨一名年資不少於5年的執業大律師實習。
根據《大律師(認許資格及實習)規則》第4(3)條新訂的規定,任何人在尋求獲認許為大律師之前,必須已完成至少6個月的實習。不過,如要全面執業,必須完成另外6個月的實習期,而在這6個月內,有權在大律師導師的督導下在限定範圍內執業。
(以下內容,部份只備英文版本)
地址: |
香港金鐘道三十八號 高等法院低層二樓 |
電郵: | info@hkba.org |
電話: | (852) 2869 0210 |
傳真: | (852) 2869 0189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