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案認許
專案認許的認許準則
海外律師可以在專案的原則上,被認許為一宗或超過一宗特定案件的大律師,但需要具有充實的出庭經驗,法庭認為是擔任大律師的合適和正當的人員,並且信納該人員有:
(a) 在香港境外所取得的從業資格,倘若業務是在香港承辦的,是相當於在香港高等法院或者終審法院擔任大律師的通常執業中所承辦者的業務;和
(b) 充實的出庭經驗,
法庭可以就一宗或超過一宗特定案件認許該人員為大律師,並可以附加其認為合適的限制與條件。
詳情請參閱《法律執業者條例》第27(4)條
經修訂的《海外大律師申請認可事務指引》(Revised Practice Guidelines for Admission of Overseas Counsel) (2015年7月10日的2015年68號公會通告)對根據條例第27(4)條的申請適用,必須妥為遵守。